*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00]100号 2000年6月19日)
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筹备组:
现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监会和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明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派出机构,包括中国保监会设在各地的保险监管办公室、直属保险监管办事处和保险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保险监管办公室、保险监管办事处、保险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直接对中国保监会负责,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辖区实际,拟定实施监管的具体办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五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分支机构和境外保险公司代表处的设立、合并、分立和撤销进行初审,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六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发放和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工作;审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承办兼业代理许可证发放和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工作;协助保监会组织本辖区保险个人代理人从业资格考试,并负责核发其资格证书。
第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地方性险种的备案;监管辖区内保险机构执行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备案的主要保险条款、费率的情况。
第八条 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依照第十条的规定行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