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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
 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教高[1991]12号 1991年4月15日)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理科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高等理科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将高等学校理科教材编审委员会改建为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家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理科各学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一章 组织

  第一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一级学科设置,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课程或专业下设若干教材建设组。
  第二条 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教材建设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教材建设组的工作由组长主持、副组长协助。组长所在学校为该组的主持学校。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设秘书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工作。
  第三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材建设组成员由国家教委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高等学校理科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教材建设组的秘书由主持学校在本校教师中聘请。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和教材建设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理科教育重要决策前的研究,对理科教育全局性问题向国家教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理科教学文件,研究理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三)研究理科教材建设工作,审议理科教材建设规划,监督理科教材质量;
  (四)研究理科教学改革,组织教学改革经验交流,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教材建设组在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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