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的通知
(教学[1990]012号 1990年10月18日)
在省级普通高中会考的基础上改革高考科目设置,是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整体改革,目的是将水平考试和选拔考试分开,使二者各司其职,既有利于中学教学,克服因文理分科或偏科导致的中学生知识结构不完整现象,同时也有利于普通高等学校按专业要求选拔新生,改变现行高考中考试科目偏多,而有些科目与学生入学后所学专业关系不大,但在决定考生能否入学时却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的弊端。
《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及录取新生办法的意见》,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现印发你们。会考已经结束的省,可据此组织试行,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我委备案。
各地教育部门,应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切实加强领导,并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创造必要的条件。要着力宣传这项改革的目的和意义,使有关各方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把工作做细做好。
在实施此项改革的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应注意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及时加以研究、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关于改革高考科目设置及录取新生办法的意见(试行)
一、高考科目设置
第一组:政治、语文、历史、外语;
第二组:数学、语文、物理、外语;
第三组:数学、化学、生物、外语;
第四组:数学、语文、地理、外语。
二、选组与考试
各高等学校暨系科、专业可根据高考科目组的设置情况及各自特点,选择一组高考科目作为考生的应试科目。
考生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各高等学校暨系科、专业的考试科目组和本人志向,选择一组作为应试科目。
各高等学校暨系科、专业在选定高考科目组之后,如欲调整,须于一年前提出书面报告。是否予以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
三、录取新生办法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在对考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方面,原则上以高考成绩决定取舍,当考生德、体等方面情况以及高考成绩基本相同时,可参照普通高中会考成绩决定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