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关于印发《关于制订
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的意见》及部分专业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
(教高司[1990]030号 1990年2月16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03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我司在制订农科、林科本科生培养基本规格和部分专业的参考性教学计划的基础上,组织部分高等农林院校研究、制订了《关于制订高等学校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部分专业列入专业简介的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这项工作从1987年下半年开始,由我司委托江苏农学院、北京林业大学首先进行试点,分别研究、草拟了作物和林学专业主要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然后,在取得初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分别委托部分高等农林院校研究、草拟了畜牧等六个专业的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在制订过程中,我司及接受委托的学校广泛征求了各有关学校和全国性教材编审组织的意见,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经过两年多的共同努力,现已完成了作物、畜牧、海洋渔业、农牧业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兽医、林学和木材加工等八个专业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制订工作。兹将《意见》及八个专业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并将试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司反映。
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是学生通过本课程学习所必须达到的合格标准;是区别于教学大纲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对推进课程建设、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基本规格的要求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请各校在组织试行这次印发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同时,抓紧做好其他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制订工作。在制订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认真贯彻《意见》的基本精神,摆脱原有教学大纲的概念和模式的束缚,明确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性质、作用及其与教学大纲的区别。
二、要根据农科、林科本科生培养基本规格,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简介和本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从总体上对各门课程进行统筹安排,避免把每门课程孤立起来研究。
三、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做好此项工作。首先抓好主要课程,尤其是列入农科、林科本科专业简介的主要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制订工作,然后,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制订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工作扩大到一般性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