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意见
(教学[1993]3号 1993年5月13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严肃招生纪律,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几年来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在社会上的信誉是好的。随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加快,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改革将进一步深化。改革越深入,越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国发〔1993〕4号),建立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制度,进一步加强招生监察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
各级招生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国家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上级招生部门应督促下级招生部门认真执法。教育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对各级招生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政令畅通。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制止,要保护、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排除各种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二、招生监察工作要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招生委员会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纪律检查组织,由招委会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包括监察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对本地区的招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同时可在招生办公室设监督检查小组,由执法监察等部门的同志组成,承担具体的招生监察工作任务。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监察工作制度,如监察工作人员参加招办工作会议制度、听取有关单位汇报情况制度、接受举报制度、澄清问题保护执法人员制度、巡视监督制度、重点问题复查制度等。
三、提高招生工作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
各高等学校和各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招生工作的内部制约机制,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秉公办事、作风正派、遵守纪律的同志参加录取工作,由讲师或副处(系)以上干部带队。在每年招生工作开始前,省招生委员会和各高等学校要对参加招生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文件,熟悉政策,提高业务素质,增强纪律观念。教育监察部门要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