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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快解决高等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2.住房超面积标准加租。凡住房面积标准超过学校规定标准的住户,可实行超标加租的办法。超标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3.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及学校要逐步加大住房改革力度,立足转换机制,加快低租金制的改革,积极实行增大提租幅度,同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
  (三)建立学校住房公积金
  学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储蓄,通过长期的积累,提高教职工自己解决住房的能力。各高校应积极推行建立住房公积金。建立公积金的学校,教职工和学校均应按教职工的工资总额的同一比例每月交纳、提取公积金。学校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教职工建房、购房、翻修、大修住房和交纳超过教职工家庭工资总额收入一定比例的住房租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保证学校住房公积金在当地房改部门指导、监督下,由学校统一负责收缴、管理和使用。
  (四)试行出售住房
  学校校园内的住房,不能出售给教职工个人及其他人员。学校在校外统建住宅小区和不影响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地段的住房,可以按当地房改方案规定,出售给教职工。学校收取的住房保证金、住房租金和超标加租租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出售住房收回的资金,均做为学校的住房基金,在当地房改办指导、监督下,统一由学校负责管理,专户储存,用于住房建设和维修,不得挪做它用。
  六、加强对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住房建设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和部门及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注重工程质量,努力提高投资效益。要调整住房分配的政策导向。住房分配除考虑资历、职级等因素外,还要考虑教职工工作贡献等因素,使住房分配既要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教职工的关怀,也要成为一种激励先进的手段,以利于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稳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教职工应予以特殊照顾。要改善对现有住房的管理。对外单位人员、遗属、长期出国人员的住房进行清理调整,对住房中存在的长期闲置、转借他人、超面积标准、不合理使用、无理占用等问题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使现有住房得到合理使用。要依靠社会单位,合理分流,共同解决住房问题,缓解学校压力。
  七、走参加城市联合统建教职工住宅小区的路子。这是逐步实现高校住房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学校根据具体条件,可利用已列入总体规划用于住宅建设的现有土地建设住房,也可积极筹措资金投入城市住宅大基地的开发,并逐步过渡到参加统建教职工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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