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清理整顿普通
高等学校分校(分院、教学点)的通知
(教计[1991]88号 1991年4月28日)
1978年以来,不少地区和部门设置了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分校(分院)及各类教学点。这些教学机构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有关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发挥了老校的师资潜力,也为国家培养了一定数量的专门人才,但在办学质量、管理和布局等各方面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多数普通高等学校的分校(分院)实际上已经变成了独立设置的高等教育实体。使得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发生变化,出现了很多不必要的重复;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外设置的分校(分院)和教学点因投入不足,师资不稳定,一般不具备完整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也难以保证。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七五”期间,国家对一部分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布局和科类结构不合理的普通高等学校进行充实整顿,虽然也涉及到分校(分院)和教学点的整顿,但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未真正解决。为进一步推进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工作,有必要对普通高等学校分校(分院)及教学点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八五”期间,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分校或分院。普通高等学校分校或分院的设置,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审批。
二、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不跨省区设置分校或分院,也不得在学校之外设立以进行普通学历教育为目的的教学点。现有的教学点应一律停止安排招生,并在妥善处理现有在校学生之后,予以撤销。任何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未经国家教委批准,均不得安排招收本科学生,凡有此类情况的,应立即予以终止。
三、对现有的普通高等学校分校(分院),各地各部门应先进行清理,并按本通知所附表格要求,于9月底前将基本情况报告我委(在安排今年招生计划时已经上报且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报)。同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整顿实施方案:
1.1987年11月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分校(分院)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凡未经我委行文批准设立的分校(分院),应一律停止建设,停止安排招生,尽早提出撤销或并入相应学校的调整方案。
2.1987年11月以前经各省或国务院各部委批准设立的分校(分院),要根据院校布局和《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进行审核,凡布局合理但办学条件尚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充实整顿或调整撤并。布局不合理、重复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分校(分院),应并入同地区相同科类的普通高校学校。对办学条件与《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标准差距较大的分校(分院),应予以撤销或并入其它普通高等学校。对少数确有需要、办学条件较好、其它院校又不可替代的分校(分院),须经过充分论证,按规定程序单独报我委审批,经批准后可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