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验收工作的通知
(教计[1991]69号 1991年4月15日)
1988年以来,根据国务院《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设置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进行了充实整顿工作。经过3年的努力,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一定改善,学校布局、层次科类结构得到不同程度的调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所提高。根据限期整顿的要求和确定的工作计划,我委定于1991年底开始对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进行验收,现就验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验收工作目的
(一)检查1988年至1991年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充实整顿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促进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调整,使绝大多数学校的办学条件达到治理整顿期间规定的要求,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总结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基本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二、验收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研究分析现有普通高等学校布局和办学情况基础上,提出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汇报组织实施具体方案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务院发布的《设置条例》规定标准的学校,应按照《设置条例》规定的各项标准,逐步充实加强办学条件。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合理布局、使学校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条例》规定标准的工作,在1995年前拟分两步完成。治理整顿期间,普通高等学校在师资和校舍方面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学生人数相适应、能基本满足教学要求的合格教师。本科院校,其副教授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专任教师总数不低于100人;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其副教授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专任教师总数不低于60人。
2.具备能基本满足教学和生活需要的校舍。本科院校按在校生1000人以上、高等专科学校按在校生600人以上容量计算的生均校舍不低于28平方米,短期职业大学按在校生600人以上容量计算的生均校舍不低于22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