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划拨用地目录

  11.核能发电工程淡水水源设施,净水设施,污水、废水处理装置。
  12.新能源发电工程电机,厢变、输电(含专用送出工程)、变电站设施,资源观测设施。
  13.输配电线路塔(杆),巡线站、线路工区,线路维护、检修道路。
  14.变(配)电装置,直流输电换流站及接地极。
  15.输变电、配电工程给排水、水处理等水工设施。
  16.输变电工区、高压工区。
  (十四)水利设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防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渠、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渠系建筑物)、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研技术推广所(站)、试验地设施。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十六)公路交通设施用地
  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
  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