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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用地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9号)


  《划拨用地目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田凤山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划拨用地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制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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