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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在职、从业人员,一般应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报考对口专业。参加职工、农民高等学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工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参加业余学习的,工龄、年龄可以不限。
  第十七条 符合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和工作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第十八条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须工作两年后,方可报考有关成人高等学校的脱产、半脱产班。
  第十九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校的考生,须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社会青年报考有关成人高校,须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考生应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凡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一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第五章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

  第二十二条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第二十三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对考生的政治表现、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作出组织鉴定。

第六章 考试

  第二十五条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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