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争取到2000年全国基本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任务,进一步推动扫盲工作,兹提出如下意见: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把扫盲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和完善实施《条例》的办法和细则。要把扫盲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任期目标,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建立和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制度,还要建立定期布置、检查、验收和奖励制度。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舆论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对扫盲意义的认识,克服困难、松劲和厌战情绪,在有扫盲任务的地方,形成有文化的人都来教,不识字的人都来学的良好的扫盲环境。除了经常性的宣传外,在每年“9·8”国际扫盲日和冬春季节要形成扫盲宣传热潮。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期分批地完成扫盲任务。各地要根据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认真制订扫盲规划,凡是有扫盲任务的地方,要把任务切实落实到村和人,限期予以扫除。首先要求已经普及初等教育的地方,在普及初等教育后的五年内实现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尚不能普及初等教育的地方,必须在认真抓好普教的同时,积极开展扫盲工作,努力降低文盲比例,减少文盲人数。已经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地方,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地继续扫除剩余文盲,使青壮年非文盲率提高到95%以上,实现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要特别重视妇女中的扫盲工作。
  3.凡建国后(含1949年)出生的文盲、半文盲,除不具备学习能力者外,都应扫除。要继续提倡经济、教育基础好的地方提高扫盲年龄上限,努力扫除40周岁以上有学习条件的文盲。在验收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时,该地所辖农村的行政村、城镇的街道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都达标,才能确认该县(市、区)为基本或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对于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要由省(区、市)组织验收,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国家教委每年公布一次名单,以资鼓励。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