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事业单位是开展岗位培训的主体,对本单位岗位培训负有主要责任。在岗位培训中应有充分的主动权和自主权。
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和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性计划和岗位规范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岗位培训的规划、任务、内容及方式,并结合实际,有效地开展岗位培训。
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使用和奖惩等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
根据行业岗位规范的基本要求,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制定本单位的岗位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特点,选用或自行编写有关教材。
对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培训有权拒绝,以避免多头、重复培训。
三、国家教育、人事、劳动等管理部门,对岗位培训工作负有制定方针、政策,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的责任。要加强协作,推动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劳动部、国家体改委、中华
全国总工会等应根据五部门《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宏观管理和分工的精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着重抓好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制定。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搞好协调服务。
国家教育委员会是教育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在岗位培训工作中,负责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培训的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汇总全国岗位培训工作情况,搞好信息、经验交流等服务工作。涉及与各方面有关的政策出台和共性问题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研究解决,避免给业务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基层单位在实施岗位培训中造成困难和矛盾。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劳动、人事、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等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指导下,可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原则,分工管理,协调配合,抓好岗位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成人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岗位培训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因此,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发挥指导、综合、协调、服务的职能。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和意见;协调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中的共同性问题;负责汇总本地区岗位培训的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及对岗位培训的质量、效果、培训条件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进行岗位培训的理论研究、教学研究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和提供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