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适用
《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4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适用〈公司法〉219条规定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既是中介机构,也是企业,必须依法履行营业登记手续。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规定,中介机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经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重新设立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明确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审计准则、规则,有隐瞒真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号)第
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依各自职权,加强对企业登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工作的管理。对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执业准则和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