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新出联[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计委、物价局:
为督促各地全面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及其9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三局、国家计委、新闻出版总署于2001年底联合对部分地区进行了一次专项督查。从督查的情况来看,文件下发后,各地领导重视,措施有力,使中小学教材价格普遍下降,经济适用型教材得到进一步推广,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有所减轻。但是也发现,有的地方将教辅材料直接编入省级《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有的新华书店和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学校发送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有的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等违反“文件”规定的现象。这些问题必须切实纠正。现将有关意见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各省级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02年7月1日前,将全部“文件”印发到辖区各级出版、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正确理解降低教材价格、改革教材管理体制、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等各项政策规定及其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决纠正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错误行为。从2003年春季开始,教辅材料一律不准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征订、选用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三、建立《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目录》的公示、备案和审查制度。从2003年春季开始,各省(区、市)教材发行部门要将每季发给学校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在当地省级报纸上刊登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地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目录下达之日起15日内,将发给学校的全部征订目录(含推荐目录)分别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