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
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
([88]教高三字013号 1988年8月2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改革,现对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审批及专业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批权限
从发文之日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面向国内招生的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审批办法由原规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改为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国务院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仍由国家教委审批。
二、专业设置
1.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可开设本校全日制已有的专业(含尚没有两届以上毕业生的专业),专业名称应以全日制的专业名称为依据;需要注明专业方向的,可采用在专业名称后加括号说明的方式处理,如历史(文物、博物)。
已经批准举办函授、夜大学的高等学校增设上述专业可由学校自主审定,但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2.申报举办本校全日制未开设的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该专业确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急需;本校具有较好的举办函授、夜大学的条件;该专业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有符合专科培养规格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申办学校应按以上项目向主管部门上报详细论证材料;主管部门应对学校所报材料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报国家教委备案。
当申请开设的这类专业需要承担学校所属地区或系统以外的人才培养任务时,主管部门在审核论证时应征求所涉及地区或系统的计划、劳动人事、教育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3.医学(中医除外)、外语、艺术等学科的专业是否适宜以函授方式开办,有待作进一步论证。目前一般暂不审批以函授方式开办这类专业。确需试点开办的,主管部门应商国家教委后再行审批。
三、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