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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
 ([89]考委字011号 1989年6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供各地实施。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均可按照本规定,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为:公共政治课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党史,高等数学,普通物理,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日、俄、英)。
  第五条 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
  1.公共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毕业生,报考同学科不同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
  1.公共基础课;
  2.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报考不同学科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七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的,可免考公共基础课。
  第八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
  第九条 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的,应按照所报本科段考试计划完成除公共基础课外的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条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者,应按照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有关规定,发给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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