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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有关经费项目收支标准试行办法
 ([88]教考字007号 1988年12月4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家教委、财政部(87)教考字0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收入类

  一、报名考务管理项目:
  1.报名费:每人每门课2元
  2.考务费:每人每门课3元
  3.毕业生审定费:专科每人4元,本科每人5元
  二、委托、验收和认定学历的考试费用项目:
  1.受业务部门委托,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协调的考试,由业务部门向全国考委支付一定的命题协调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部门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支付考试补助费。
  支付考试补助费(含复考)计算的标准为:
  ①全年报考人数3001人次以上的(每人报考一门课为一人次),每人次9元。
  ②全年报考人数2001至3000人次的,每人次10元。
  ③全年报考人数1001至2000人次的,每人次11元。
  ④全年报考人数1000人次以下的,每人次15元。
  参加委托考试的应考者应按当地规定交纳报名费,每人每门课2元,各地自学考试机构不得另收其它考试费用。
  2.验收和认定学历的考试,被验收单位和被检查单位除应支付考试命题协调费外,还应向各地自学考试机构支付考试补助费,每人次8-10元(含报名费)。
  省自学考试机构应将收取的部分考试补助费拨给地(市)、县(区)自学考试机构作为考务费用。

支出类

  一、考务管理项目:
  1.租借考试场地费:每天每室10-20元。
  2.监考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5-10元。
  3.考场服务人员补助费:每天每人3-6元。
  4.集中入闱期间直接参与试卷印制工作,以及考试期间负责试卷运输和保管等项工作的人员保密补助费:每天每人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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