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的通知
(教高[1991]15号 1991年7月1日)
从去年7月开始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清理审核结果》(以下简称《审核结果》)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结果》中所涉及的学校系指经原教育部和国家教委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包括分校(分院、教学点)。其核准的专业限于1989年以前(含1989年)经正式批准(备案)的本科专业(含专科起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不属于本科专业设置范畴的本科班均不在此列。
二、这次清理核准的本科专业名称绝大多数已按我委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进行整理。少数专业因其名称规范问题比较复杂,仍保留了原用名称,拟在专业目录修订工作中统一研究解决。对未经正式批准(备案)已招生的专业,区别不同的情况作了处理,核销了其中多数专业,确认了少数专业。
三、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和杜绝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必须加强专业设置审批、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统一性。从1992年度开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等工作,凡涉及本科专业设置的均以《审核结果》中核准的专业及此后经我委批准(备案)的专业为准。所用专业名称与之不合的,须据此予以规范。对未经正式批准(备案)的,不得安排招生和进行毕业生分配(从1992年入学新生开始执行)。今后对违反《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擅自设立本科专业并招生的,国家教委将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专业进行必要处理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对专业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国家教委将予以通报批评或收回其按规定负责审批部分专业的权限。
四、根据有关规定,我委已从今年起每年在中国高等教育杂志上公布年度经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包括学校自主审定和招生计划全部属于委托培养的非常设专业)名单。上述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或非常设专业名单由省市、部委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31日前统一报我委高等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