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学校,如停办或变更,应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查。
第二十六条 所设专业的名称应参照普通中专学校《专业目录》确定。开设《专业目录》外的新专业,应组织中专以上学校有高级职务(或有同专业其它高级职务)的有关专家论证。
调整或增设专业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委教育司(局)审核批准。
第五章 招生
第二十七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全科学习的学员,须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关于成人教育事业计划管理的规定,经批准纳入国家计划并正式下达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主要招收具有与报考专业对口的、有实践经验的初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的干部、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脱产学习的全科班学员须具有二年以上工龄(农民中专的学员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年龄不超过35周岁,对确有学习条件的干部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
第二十九条 地方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各部委举办的学校,一般应参加学校所在地的招生考试。
第六章 证书、学历
第三十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员,学完全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完成实验、实习,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部、委教育司(局)统一在证书上验印,由学校颁发,未经验印无效。
第三十一条 获得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