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任教师应按学校的规模、办学形式和专业设置的需要配备。建校时专任教师与学员的比例如下:全日制的(脱产学习)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为1:15左右,业余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为1:30左右,中专函授教育为1:35左右,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每一专业也应配备与教学需要相适应的专任教师。
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和函授中专教育机构,应在学员相对集中的地区或单位,设立广播电视教学班或函授辅导站,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适应教学需要的辅导教师。
第九条 独立设置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具有连续招生的条件。各类在校学生数应在400人以上。开设专业不少于两个。
第十条 应有与学校规模和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校舍。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和实习场所。农民中等专业学校还应有一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和中专函授教育机构,应具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条件,并保证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一条 学校所需的经费应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二条 应有健全的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第三章 办学形式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开展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因地制宜,实行多形式、多渠道、多规格办学。
第十四条 要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函授教育,扩大开放式教育容量。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举办。中专函授教育一般应由办学条件较好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有条件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也可以办。
第十五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在办好全科班的同时,应充分挖掘潜力,根据实际需要,积极举办多种形式和不同内容的单科班、短训班、试办中专专修班,逐步开展岗位职务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逐步实行成人中专的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单科证书三种证书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各种形式的成人中专学校,教学规格应基本统一,应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相同专业课程成绩应逐步做到互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