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暂行条例
([87]教成字003号 1987年4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管理,保证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设置的干部、职工、农民中等专业学校、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含广播电视大学中专部,下同)、中等专业函授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各部委主管。
国务院部、委批准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接受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指导思想,根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对从业人员进行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中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办学条件的可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提倡地区与部门之间、普通中专与成人中专之间、各种形式的成人中专之间横向联合与协作,提高办学的整体效益。
第六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及办学单位的优势设置专业。
第二章 建校条件
第七条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有健全的领导管理机构,配备较高政治素质、熟悉教学业务、具有大学文化水平、管理能力较强的专职领导干部,并根据需要设置精干的教学、行政、后勤等办事机构。
广播电视大学举办成人中等专业教育应设中专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应有专设机构。
第八条 应有一支以专任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应具有与职务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和业务能力,胜任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应熟悉专业实践。兼任教师的聘任应保证质量并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