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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4号--调整租赁进口货物适用税率[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14号)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自2002年7月15日起,海关对分期缴纳税款的租赁进口货物,按各期付税时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该进口货物所适用的税率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此前已按租赁进口货物原进口时所适用的税率征收的税款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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