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2日 财预[2002]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北京、内蒙古、山西、吉林、辽宁、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申请、分配、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有关原则要求,我们制定了《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申请、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印发〈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征管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和完成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集中用于支持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改善基层农业税收征管手段以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建造楼、堂、馆、所及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