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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上组织的“人才招聘会”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
 社会上组织的“人才招聘会”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1993]16号 1993年8月10日)


  最近,一些部委、省市和高校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志以及一些学生纷纷来电话,就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参加社会上举办的各类“人才交流会”、“招聘会”、“人才市场”及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他们反映,近两年出现了一些由非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组织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人才市场”,甚至有的集体、个体公司也在报纸上登广告,组织“供需见面”活动等现象,在毕业生中引起了程度不同的思想混乱。这种做法不仅干扰了高等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而且给毕业生就业改革工作带来了困难。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关系到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搞好宏观调控,在征求有关地方、部委和高校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从1986年起,原由国家计委、国家教委主管的毕业生分配工作,移交国家教委统一主管。各部门或有关单位凡从事涉及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变动的事项或组织有关的大型活动,须事先与作为主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我委协商。
  二、按照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规定:“近期内,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并逐步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因此,目前国家任务计划招生的毕业生仍应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工作单位,而不能以“自主择业”的办法就业。
  三、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以高等学校为主收集需求信息、组织招聘会等向社会推荐输送毕业生的办法,是行之有效的。凡毕业生自己收集到的信息,也应由学校统一掌握,而不能作为其本人就业方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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