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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的通知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进行新生资格复查的通知
 (教学厅[1992]14号 1992年11月12日)


  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根据本地和本部门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需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之外增加了一些招生计划,遵循国家规定的招生制度,顺利地完成了招生工作。但有少数高等学校不顾实际情况,盲目突破国家、省和部门决定的招生数量,甚至不通过正常招生手续,不经招生部门,不向社会公开,私自招收学生。这种做法是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在本学期中,请各校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委第7号令),对新生资格进行认真复查。只有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录取的新生方能取得学籍。
  二、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审核,高等学校擅自招收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凡招有此类学生的高等学校,要研究处理办法,尽快妥善处理。如确有必要留校学习,只能进行短期培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学习结束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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