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今年高等学校
招生计划执行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计厅[1992]17号 1992年6月27日)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们不断收到一些省市和中央部委来文、来电,要求对涉及今年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执行和管理的有关问题给予答复。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等学校设置的审批问题
根据国务院《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
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设置、撤消和调整的审批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撤消和调整进行审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建议。在上述国家法规未作修改之前,凡涉及到高等学校的设置、撤消和调整等项事宜,应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目前,我国有普通高等学校1075所,成人高等学校1256所,学校数量已经不少。经过前几年的充实、加强和调整,学校的办学条件虽有一定改善,布局渐趋合理,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仍不少。今后一段时间内,高等教育的发展首先应以现有学校为依托,走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为加强新设置学校审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国家教委即将组建国家高等学校设置评审委员会。今后,确属必需增设的少数学校,均先经评审委员会专家充分论证,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建议予以审批。
二、关于三类招生计划比例调整问题
近几年,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招生计划比重一直控制在3%左右,执行结果是有的略有突破,有的没有完成。在这个问题上,各地、各部门看法也不尽一致。有的省市提出今年多安排一些自费生和委托培养学生招生计划。我们的意见是在招生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今年三类招生计划比例,可由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调整后的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备案,各部门为地方培养的自费生数量需经当地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