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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和档案局密切配合,加强对本地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近几年来,许多省市通过协作组、档案学会等形式,组织各院校互通信息,开展评比检查、业余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收到很好的效果。今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档案局应加强领导,并帮助解决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使这些活动注重实效,不断提高水平。
  二、调整档案工作管理体制
  目前,除少数高等院校设立了综合档案室或档案馆外,多数院校文书档案室(多隶属于党委办公室)和科技档案室(多隶属于校长办公室或科研处)并存。这种在一个学校内设两个档案室的体制,造成领导力量分散,不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不利于档案的利用和现代化管理,也容易发生某些不协调现象。因此,在教育体制改革的同时,高等学校的档案管理体制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根据中委〔1985〕29号文件精神,多数高等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综合档案室(一般为科级,隶属于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全校档案工作。历史悠久、规模大、档案储量多、工作基础好的少数重点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成立档案馆(系、处级建制)。档案馆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本校档案、提供利用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
  三、稳定、充实档案干部队伍,改善工作条件
  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一支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的高校档案干部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高等学校综合档案室的人员编制,可根据学校性质、规模,在学校总编制内,参考下列意见配备:专科学校1~3人,本科院校3~5人,重点院校5~8人;工作量特大的院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实际出发配备。
  专职档案干部属专业人员,与教学、科研、图书管理人员同等对待,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档案干部中的骨干,一般不要轻易调动。
  档案部门的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对与本部门关系密切的归档材料、设备,在切块经费中给予支持。要为档案部门添置必要的设备,以便于开展工作。
  档案馆(室)的库房建设,应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规划,逐步改善工作条件,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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