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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关于
 加强高等学校档案工作的几点意见
 ([87]教办字016号 1987年4月23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发布)


  “六五”期间,全国高等学校的档案工作在各级档案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取得了很大进展。高等学校普遍加强了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专门机构,调配了人员,增加了库房,添置了设备。由于领导重视和广大档案干部的努力,高等学校的档案工作在学校体制改革、总结教学经验、进行教学改革、评估教学质量、开展科学研究、评定职称、落实政策和编史修志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成为学校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并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但是,高等学校的档案工作发展很不平衡,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少数院校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体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档案材料收集不齐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尚未很好贯彻执行;人员配备不足,干部队伍不够稳定;经费、库房、设备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困难等。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学校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调整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请示》的通知(中委〔1985〕29号)精神,落实全国档案事业“七五”发展规划,使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更好地为教育体制改革,为教学、科研和学校管理等各项工作及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深刻理解中央关于“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党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环节”的批示精神,用战略的眼光和现代管理的观念,认识档案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进一步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是高等学校工作的组成部分。由于档案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因此,高等学校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确定一名校院长分管,并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逐步改善工作条件,使档案工作能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协调发展。要把各种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列入学校各部、系、所的岗位责任制,纳入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逐步做到“四同步”(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加强有关档案工作的宣传,使广大教职工进一步认识到档案工作的意义和作用,积极支持档案部门做好工作。部、处、系、所亦应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的立卷、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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