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87]教高一字005号
1987年2月1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全面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国家教委决定成立艺术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是国家教委领导下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艺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上向国家教委提供咨询;协助国家教委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育的实施,推动学校美育的发展。
第四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委员的主要任务是:
积极宣传国家有关艺术教育的方针和政策;
接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指导、督促、检查学校艺术教育的实施;
结合本职工作,关心、了解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教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委员由国家教委聘任产生,每届任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