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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好教学的全过程;
  (三)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发展规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基建项目、教师配备。
  第八条 教学班是承办单位进行教学辅导、开展思想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承办单位应根据学员实际情况,加强组织管理。
  第九条 电视师范学院不设专职主讲教师。电视师范学院可聘任水平较高的兼职教师参与工作,编写教材,讲授课程。这些教师的此项工作应计入其所在学校的工作量。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招生和教学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辅导教师。
  辅导教师应热心电视师范教育、胜任辅导工作,熟悉远距离教育特点。可由各级各类学校的优秀教师充任或从社会上聘任。辅导教师的任用由承办单位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凡在职初中、小学教师及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均可参加电视师范教育的学习。
  系统进修高等师范专科的学员,应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并须参加全国各类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系统进修中等师范的学员,应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文化程度,并须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
  要特别注意招收民办和代课教师;
  参加单科进修的,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承办单位批准并登记;
  未经统一招生考试而自学收看的学员,可参加自学考试。
  第十二条 学员所在学校应当为学员参加学习创造必要的条件,并在政治思想和生活上给予关心。
  第十三条 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承办单位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方为在籍学员。学员应按教学计划要求,以业余、自学为主参加学习的全过程。
  在籍学员因工作调动,须办理转学手续。调往地区应允许转入同类学校同届班次学习。
  学员的学籍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电视师范教育的成绩考核,颁发结业、毕业证书等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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