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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一级工厂: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较先进水平;有稳定的优质名牌产品和出口产品;物资消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级工厂:主要产品质量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适销对路的优质名牌产品;主要物资消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较先进水平。
  省级先进工厂: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领先;主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有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在国内有一定的竞争能力;主要物资消耗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七条 从实际出发,进行工厂产品构成的调整,提高工厂的应变能力,实现“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要采取措施办好重点厂,发展横向联合,形成以骨干厂为主导的生产专业化、布局合理、管理先进、质量稳定、效益较高的教学仪器设备工业体系。
  第八条 工厂应有长远发展规划,并编制、落实新产品试制计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第九条 凡能实行定额考核的劳动、物资、资金、费用等都要实行定额管理,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并逐步扩大定额面,提高定额水平。
  第十条 工厂应搞好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等工作,抓好信息反馈系统,逐步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和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换代,保证设备的完好率。
  第十二条 工厂应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消除环境污染。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设施,保护国家财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目录是教学仪器设备生产、配备的指导性文件,由国家教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教学仪器设备的委级(专业)标准,是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的指令性文件,由国家教委组织制定;企业标准由工厂制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工厂生产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必须按照《教学仪器型号管理办法》申请型号证书或型号使用证书,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型号,不得冒用、乱用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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