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初级中学教材选用工作的意见
(教基[1992]29号 1992年11月14日)
自1993年秋季开学后,全国小学和初级中学将逐步使用新编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各科教材。新的教材有多种,各具特色,是依据《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本着既坚持统一基本要求,又能适应我国城市与农村、沿海与内地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组织编写的,供各地方和学校选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选用教材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九年义务教育小学、初级中学教材中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教委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全国各地选择试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组织专门机构审查通过的,列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只供本地学校选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国家教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本着适应本地方的实际,有利于面向全体学生和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原则,选订适合本地区使用的教材。选用的教材,可以是一个单位编写的全套教材,也可以是一套教材中的某科或某几科的教材,还可以是某种单科教材。
二、教材的选用工作,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于在同一省范围内,各地、各学校的情况也有很大不同,所以教材的选用权应该逐步下放。从当前看,小学各科教材一般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用。初中各科教材可由省或地(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选用。对有条件的小学或初级中学,可赋予选用教材的权利,并逐步扩大这类学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国家教委印发的有关教学用书目录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有关教学用书目录完整地下发到教材选用单位。同时应把教材审定(审查)委员会对教材的审查意见通知给教材选用单位。教材的编写、出版单位应负责向教材选用单位客观地介绍教材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在教材征订前将样书送到选用单位,供选用单位研究。
四、教材选用单位在选定教材过程中,应组织力量对各种教材进行分析、比较,并注意听取有经验的校长、教师的意见,和充分发挥教研部门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建立教材选用的审议组织,其成员主要由当地学科造诣较深、教学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