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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教委等贯彻执行《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价格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
 轻工业部、国家出版局、国家物价局贯彻执行《关于
 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价格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86]教理材字001号 1986年4月1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财政部、轻工业部、国家出版局、国家物价局发布)


  根据1985年11月18日中央书记处会议关于解决教材价格问题的决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何东昌同志主持,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轻工业部、国家出版局、国家物价局等部门,研究起草的《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价格问题的请示报告》,已经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于1986年2月27日批准,现发给你们,请立即认真贯彻执行。该报告根据中央负责同志指示精神和各有关部门商定的意见,对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实行低价、微利的原则和国家给予补贴的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出版事业的重视和对广大学生的关怀,这对搞好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现对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一)该报告规定的定价标准和办法自1986年秋季开始执行。现在尚未开印的今年秋季教材一律按新的定价标准定价;已经印好的教材,也要按新的定价标准改订,将定价标码作技术处理后再出售。供1986年春季及以前用的出版社和书店尚有库存的教材,可按原定价格售完为止。
  (二)教材用纸一律照该报告规定的办法,按国家调拨价格供应出版社。目前,为了解决纸张生产中的困难,可按国家物价局批准的临时价格供应。临时价格与国家调拨价格之间的差额,由财政部门补贴。临时价格标准和具体补贴办法,另由有关部门通知。各承担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任务的出版社,应将今年已经核定的教材用纸计划报所在地教育、轻工、出版部门供应,同时抄报国家教委、轻工业部和国家出版局。
  (三)各出版社出版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发生亏损和销售利润率达不到5%的,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国家教委、财政部另行下达。
  贯彻该报告的各项规定,是一项相当复杂细致的工作,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工作,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克服困难,把教材的出版发行工作做得更好,为教育事业作出新的贡献。对贯彻执行中发生的具体问题,由各级教育、出版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今年秋季开学以后,各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出版发行部门、物价部门和纸张供应部门,应该作一次检查和总结,于1986年11月底前分别报送国家教委、国家出版局、国家物价局和轻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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