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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业务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举办而又未列入当年办班计划的,主办单位应将办班事由及计划报人事教育司,由人事教育司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举办。
  人事部各单位举办的各类涉外培训班按外事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根据培训班的经费来源,业务培训班分以下两类:
  (一)第一类是由机关各部门举办、面向人事系统且有专项经费支持或有一定补贴的培训班;
  (二)第二类是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属学会、协会举办、面向人事系统、无经费补贴、以收费养班的培训班。
  第十一条 举办第一类培训班,应当在举办之前两个月内将办班方案、通知等报人事教育司,经人事教育司审核后,以办公厅文件形式下发办班通知,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负责组织调训学员。举办第二类培训班,由各办班单位发通知,有关单位自愿派人参加。
  第十二条 对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面向非人事系统的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直属事业单位对此类培训班要加强管理,统筹规划,原则上自主举办;凡与人事部以外单位联合办班的,必须派人参与办班的全过程;严禁挂牌联合办班或转让第三方承办培训班。与部外单位举办培训班,有违章违纪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业务培训班原则上每期不超过7天,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十四条 人事部各单位应当加强培训班的组织管理,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培训班结束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培训班方案、课程表、教学评估表、培训班总结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教育司备案。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人事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高培中心)基地举办培训班。举办第一类培训班,原则上由高培中心承办。对未经部领导批准,不由高培中心承办的培训班,财务部门不予核批经费。
  第十六条 举办第一类培训班,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举办第二类培训班,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参训学员适量收取培训费和资料费等费用。举办面向非人事系统的培训班,可按照市场行为运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但要将培训班的收支情况报人事教育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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