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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失效]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应注意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实际有计划地组织专题研究,以促进工作,提高专业人员理论水平。
  图书馆的重点科学研究课题应列入学校的科学研究计划。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参加国内国际图书情报界的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积极参加本地区、本系统的馆际协作,做好文献资料采集、馆际互借、编制联合目录、组织业务交流、人员培训以及新技术应用的研究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实行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业务工作规范,明确岗位责任,规定检查考核办法,保证贯彻执行。
  应注重工作数量、效果的统计和积累,坚持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建立评估和奖励制度,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和突出的服务成果、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实行校(院)长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应有一名校(院)长分管图书馆工作。有关图书馆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在校(院)长办公会上及时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设馆长一名,并视需要设副馆长若干名。
  馆长、副馆长应由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心图书馆事业,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人担任。
  馆长主持全馆工作,领导制订发展规划、工作规划、经费预算、人员培训进修计划及规章制度,组织贯彻实施并定期总结,向校(院)长报告工作。
  图书馆馆长一般应为学校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校召开的与图书情报工作有关的校(院)长办公会,应有图书馆馆长参加。
  副馆长协助馆长完成各项工作。
  馆长的任免,与教务长相同,不设教务长的学校与教务处长相同。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从实际出发,以有利于科学管理和便利读者为原则,确定本馆部(组)、室的设置,并明确各机构的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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