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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1日)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87]教材图字009号 1987年7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它的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人类科学文化的优秀成果,履行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其主要任务是:
  (一)采集各种类型的文献资料,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和管理,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文献情报保障。
  (二)开展流通阅览和读者辅导工作。
  (三)开展用户教育,培养师生的情报意识和利用文献情报的技能。
  (四)开发文献情报资源,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
  (五)统筹、协调全校的文献情报工作。
  (六)参加图书情报事业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协作,实行资源共享。
  (七)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业务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的各项业务工作都要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需要。
  第四条 高等学校图书馆应根据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根据馆藏基础及地区或系统文献资源布局的统筹安排,通过多种途径,有计划、有重点地采集国内外各种文献资料,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馆藏体系。
  采集文献资料应以满足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需要为主,兼顾其它需要。
  要保持重要文献资料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本校的出版物和本校著者的学术文献。
  应有计划地进行文献资料的复审剔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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