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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校劳模班中民办教师学员在校期间待遇问题的复函

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校劳模班中
 民办教师学员在校期间待遇问题的复函
 (教人[1993]59号 1993年8月27日)


  你委《关于普通高校劳模班部分学员在校期间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民办教师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教人〔1992〕33号文件有关精神,为保证民办教师学员安心学习、圆满完成学业,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普通高校劳模班的民办教师学员上大学期间的生活待遇等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先进模范青年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劳动模范和优秀青年学员毕业后回原单位、原系统工作。因此,民办教师学员在校期间仍保留民办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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