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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国家开发银行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1999年8月2日 开行办[1999]84号)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准确完成各项领导交办事项,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办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办厅字[1995]6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一、督办范围
  对国务院领导、行领导以各种形式交办的事项,办公厅应根据其内容及要求,按照各有关厅局或处室的职能分工,指定经办单位限时完成。
  二、职责分工
  (一)办公厅是处理领导交办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对交办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办落实。
  (二)办公厅分管领导负责将行领导交办事项批转有关处室督办,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对国务院交办的重要事项,主办处室处长要亲自负责,并承担督办责任,办公厅主要领导要负责检查,搞好综合协调。对办结事项严格把关,并向行领导报告完成情况。
  (三)督办处室负责人按照厅领导批示确定督办人员,落实承办工作,定期检查和报告办理结果。
  (四)督办人员负责落实督办事项并反馈办理结果,必要时写出书面报告。
  (五)各承办单位综合处(室)负责与督办单位对口衔接,以及对本单位承办事项协调管理。应指定一名处室领导负责督办工作。对紧急、重要事项各承办单位综合处及承办处均应明确专人负责。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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