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差错管理规定(试行)
(1999年11月16日 开行发[1999]4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外汇清算差错的发生,加快外汇清算差错的处理,减少外汇清算差错产生的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外汇清算差错,是指开发银行在各项外汇业务管理中造成的外汇清算错误,从而引起开发银行产生经济损失的结果状况,它包括外汇收款差错与外汇付款差错。
第三条 外汇清算差错按发生源界定,可分为他错和我错。“他错”指开发银行总行其他部门及分行错误引起的外汇清算环节错误;“我错”指开发银行外汇清算环节出错引起的错误。非开发银行引起的外汇清算差错不列入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外汇清算差错管理遵循“客观真实、责任明晰、及时处理、严谨不怠”的原则。即以一切服务于外汇清算业务为出发点,对出现的差错认真查验原因,明确责任,不推诿隐瞒,及时上报处理,将损失最小化,确保外汇清算业务运作畅通。
第二章 外汇清算差错的发生与处理
第五条 外汇清算差错会导致付款指令与收款指令无法及时解付或错解付,收款人要求偿付,账户透支,使开发银行产生经济上与市场形象上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因素会引起外汇付款差错:
一、业务发生部门制作的付款指令含糊有误。
二、无业务发生部门领导的有效签章。
三、密押错误。
四、未申报头寸或账户头寸不足。
五、支付人员没有及时处理。
六、审核不严。
七、发送人员未及时检查发送结果状况。
八、查询与勾销账不及时。
第七条 下列因素会产生外汇收款差错:
一、电文分发、转发不及时或错误。
二、会计处理不及时。
三、勾销账与查询不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