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档案管理细则(试行)
(1999年11月16日 开行发[1999]44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的档案管理,便利业务查询,防范外汇清算业务风险,根据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外汇清算业务档案包括收付指令、借贷记报单、对账单、收费通知、查询查复函电、理赔函电、外汇账户与往来函电资料,以及其他与外汇资金收付直接相关的有关函电。
第三条 外汇清算业务档案管理贯彻“分类管理,真实完整,清晰有序,及时安全”的原则。即把清算业务资料分为账户行资料及其考核情况、账目核对、查询查复理赔及其他四类;入档的材料应是原始的、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原件或原件的复印件,不能为传真件;应包括从发生、处理到结果整个过程的所有资料,要素齐全;人档材料要整齐、清楚,按业务类别与时间先后顺序,登记编号,填列清单;档案须定期装订、存档与移交;凡涉及开发银行工作方针、政策性的业务档案,应注意保密,内外有别。
第四条 外汇清算业务档案管理按本细则执行。作为会计凭证附件的收付指令、收费通知,最终查询查复函电、最终理赔函电,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与外汇清算业务相关的签报文件与协议,按开发银行公文管理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外汇清算业务人员日常必须按档案管理的原则要求,及时传递外汇清算业务资料。各类清算业务资料的最终保管人要及时检查所收资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对不合要求的资料退回部门处理,并适时对各类资料的格式、大小提出规范性建议。
第六条 各类外汇清算业务资料要按照业务类型与个案建立案卷,不得把不同类型的业务资料混合存放在一个案卷中。各个案卷资料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七条 对没有进一步处理要求、具有最终结果的案卷,按各类业务的周期及时进行最后整理。外汇清算业务档案保管人员发现资料不全,要及时与业务经办人联系,协同补全资料后封卷。
第八条 需进一步处理的业务档案,不能封卷,如须向领导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经审批获得最终结果后再封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