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的外汇清算差错,是指开发银行在各项外汇业务管理中造成的外汇清算错误,从而引起开发银行产生经济损失的结果状况,它包括外汇收款差错与外汇付款差错。
第三条 外汇清算差错按发生源界定,可分为他错和我错。“他错”指开发银行总行其他部门及分行错误引起的外汇清算环节错误;“我错”指开发银行外汇清算环节出错引起的错误。非开发银行引起的外汇清算差错不列入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外汇清算差错管理遵循“客观真实、责任明晰、及时处理、严谨不怠”的原则。即以一切服务于外汇清算业务为出发点,对出现的差错认真查验原因,明确责任,不推诿隐瞒,及时上报处理,将损失最小化,确保外汇清算业务运作畅通。
第二章 外汇清算差错的发生与处理
第五条 外汇清算差错会导致付款指令与收款指令无法及时解付或错解付,收款人要求偿付,账户透支,使开发银行产生经济上与市场形象上的损失。
第六条 下列因素会引起外汇付款差错:
一、业务发生部门制作的付款指令含糊有误。
二、无业务发生部门领导的有效签章。
三、密押错误。
四、未申报头寸或账户头寸不足。
五、支付人员没有及时处理。
六、审核不严。
七、发送人员未及时检查发送结果状况。
八、查询与勾销账不及时。
第七条 下列因素会产生外汇收款差错:
一、电文分发、转发不及时或错误。
二、会计处理不及时。
三、勾销账与查询不及时。
四、报单制作有误,审核不严。
第八条 对发生差错的收付款要及时进行登记,分清责任,登记内容包括序号、业务类型、业务编号、起息日与币种金额、差错原因、差错源、差错责任人签字等(见附件一)。
第九条 凡因开发银行引起的差错,无论差错发生的环节,外汇清算人员均应本着先外后内、减少损失的原则,及时与差错发生环节的人员联系,进行更正。
第十条 外汇清算差错引起对外赔付,应按照开发银行外汇账户费用、收入审核与理赔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逐级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再对外办理。
第十一条 对承担损失的受益人,除予赔偿外,还应做好解释工作,以保持与客户的密切联系,维护开发银行的对外形象。
第三章 外汇清算差错责任与统计
第十二条 对发生的外汇清算差错,要明确外汇清算差错的产生原因和责任人。对清算中心外汇清算环节失误引致的差错,由经办人与复核人共同承担;凡开发银行总行其他部门引起的差错,填写差错登记表送交差错产生部门的人员,签字认可;对分行引起的差错,电告分行。
第十三条 将外汇清算差错列入岗位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对重大差错应专题报告说明,报经清算中心领导审批。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对外清算差错进行统计,并作出分析,分析报告提交清算中心领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总行清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