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统计
管理规定(试行)》等四个外汇清算业务试行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开行发[1999]444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分行筹备组,总行营业部: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的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和差错管理,控制外汇清算业务风险,现将《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统计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档案管理细则(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风险防范指南(试行)》和《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差错管理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印发你行(部),请组织学习,参照执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总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68306507
特此通知。
附:一、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统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的统计管理,改进外汇清算业务,提高外汇清算业务的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汇清算业务的统计范围为付款、收款、查询查复、理赔、未达账项、清算差错以及外汇清算账户情况,外汇清算业务项下的会计业务统计按有关会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外汇清算业务统计必须真实、准确与及时。对规定的统计内容,不得虚报、漏报,如发现错报,应及时更正。
第四条 总行清算中心负责制定与修订外汇清算业务统计规定,各分行可依据总行的统计管理要求,制订相关的规定。
第二章 统计内容与报告
第五条 外汇清算统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收付款统计:按境内外同业账户收付款项的笔数与金额统计,反映各账户的使用情况,为账户行的合理配置提供依据(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一)。
二、查询查复业务统计:按清算中心接收境内外查询与主动查询数量统计,反映总分行间、境内外银行间查询业务的数量及分布状况,为提高查询的速度和质量提供依据(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二)。
三、理赔业务统计:按清算业务的赔付与索偿分类统计,反映开发银行要求理赔与对方实际偿付的情况,反映开发银行理赔工作的质量及效果(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三)。
四、未达账项统计:按各外汇账户在截止时点上已过合理期限而未收到的账项与已发出付款指令未解付的款项统计,反映账户行的清算服务质量(统计表格式见附件四)。
五、清算差错统计:按清算付款、收款与报单差错统计,反映清算业务差错状况及主要差错的原因,为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差错提供参考(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
六、境内外外汇账户服务质量情况统计:按各账户所发生的收付时效、汇路、查询查复费用等业务统计,反映账户行的综合服务情况,为考核账户行提供参考(统计表格式见附件六)。
第六条 外汇清算业务的统计周期以半年为单位,每年7月和次年1月,统计上半年和全年的外汇清算业务情况。
第七条 各有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外汇清算业务统计表,注意统计资料的日常积累,在条件逐步成熟的情况下,在现有统计报表的基础上,进行解剖分析。针对各类外汇清算业务统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改正措施。填制完毕后,交复核人员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