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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暂行)》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第六十四条 对于投标保函应重点审查效期。保函的效期应按招标邀请文件中所规定的尺度掌握,或按卖方报价效期的长短来推算。不应使保函具有无效期的性质。

第二节 履约保函

 第六十五条 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应为合同总金额的5%至10%,如无特殊情况,不应开立担保额为10%以上的履约保函。
 第六十六条 履约保函应重点审查保函效期。
  (一)履约保函中应有类似“此保函从收到买方所开立、为卖方所能接受的信用证之日起生效”的生效条款。
  (二)本保函项下“履约”的标志为提交了合乎约定的提单等物权凭证或其他有效单据,因而保函的效期应以发货交单为基准确定。
  (三)保函效期不可规定为货到日后若干时间终止,可规定为:
  1.在卖方发货后保函即失效;
  2.在卖方发货后合理时间后保函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保函项下,我行作为担保人的责任仅限于按保函条款支付赔款,而不负责安排履约。

第三节 定金保函(退款保函、预付款保函)

 第六十八条 定金保函的赔付金额应规定为:
  (一)与买方或业主预付金额等值的款项;
  (二)相当于合约尚未履行部分相应比例的预付金;
  (三)上述款项加上支付预付金至退款期间的合理利息。
 第六十九条 办理本保函业务,应仔细界定保函中定金与预付款的差别,从而正确决定索赔条件。
 第七十条 本保函项下索赔条件可规定,受益人未履行某种义务(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受益人开出的申请人可以接受的信用证)可导致我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保函中必须列明生效条款,保证申请人收妥定金后保函方能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保函的开具应重点审查金额递减条款,特别是基础合同为分期装运合同时。
 第七十三条 本保函的开具应考虑保函本身的开具时间。对于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合同:
  (一)定金在信用证外以汇款方式收取,可按正常程序办理;
  (二)买方开立的信用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0%,规定定金须在信用证下提取,则我行应在保函申请人收到信用证后再行出具相应保函,从而取得定金。

第四节 质量保函

 第七十四条 质量保函的金额一般应为合同总价的5%至10%。
 第七十五条 质量保函的审查重点在于索赔条款,索赔条件不应是无条件的,应以一个公正的、为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第三者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证明作为买方索赔和我行理赔的依据:
  (一)要求保函的受益人在提出索赔时随附第三国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质量证明作为索赔凭证;
  (二)以买卖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所签发的仲裁书作为索赔依据。

第五节 付款保函

 第七十六条 接到付款保函开立申请,必须首先区分我行承担的责任为第一性付款责任抑或第二性付款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于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函,应将正本装运提单定为受益人向我行索取货款所应提交的单据之一。
 第七十八条 开立付款保函应注意保函的效期与合同规定的装运截止日期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六节 延期付款保函

 第七十九条 延期付款保函属于广义的付款保函,应遵守有关付款保函的业务原则。
 第八十条 办理延期付款保函业务,应注意对于需要汇票的延付保函与不需要汇票的延付保函的不同处理方式。
 第八十一条 保函中应有具体的付款到期日或者可依凭来确定具体到期日的其他书面文件的规定:
  (一)在合同已规定有具体的付款到期日的情况下,将合同中所拟就的付款进度表作为保函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以保函附件的形式载人延付保函中;
  (二)对于难以确定货物发运的确切日期的合同,可规定一个延付的期限:
  1.在最后一次发运的提单日后若干时间到期付款;
  2.以合同货物总值发运至95%时的提单日为准,若干日后到期付款;
  3.在汇票的出票日后若干时间到期付款。

第七节 提货担保(提单遗失保函)

 第八十二条 我行原则上只为我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提供提货担保。提货担保的保证金收取金额应大于货值,一般应规定为货值的150%至 200%。
 第八十三条 该保函效期一般为无限制,直至买方向受益人提示正本提单,因而保证措施应匹配。
 第八十四条 应特别注意,在本担保条件下提货之后,信用证项下单据到后,即使单证不符,也难以对外拒付;因此必须完善手续,明确申请人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       第七章 承包工程项下保函的条款及条件掌握

 第八十五条 承包工程项目的金额及期限通常大于和长于贸易合同,承包工程项下的各类保函风险一般都要大于贸易项下的同类担保,对此类保函的条款与条件应从严掌握。

第一节 投标保函

 第八十六条 贸易合同项下投标保函的处理原则适用于本保函。

第二节 履约保函

 第八十七条 本保函的审查重点在于保函效期的确定。一般应以合同中规定的建造工期(不包括维修期)加所预计的收取预付款及工程动员时间计算。
 第八十八条 本保函效期的确定应参考基础合同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是否有维修保函的开立以及是否有尾款的规定、是否包括保修期等因素考虑。
 第八十九条 在保函索赔条件难于单据化的情况下,在开立保函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以往的履约情况、资金的抵押及反担保等措施;不应仅以事实化条件补充保函条款或直接涉人基础交易的纠纷。
 第九十条 保函应有类似“此履约保函随基础合约的生效而自动生效”的生效条款。

第三节 预付款保函

 第九十一条 本保函的开立必须注意基础合约中预付款的返还方式,并据此订立相应的减额条款。如果基础合同规定预付款在全部工程完成之前扣返完毕,则保函金额也应在相应时间减额完毕。
 第九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使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清单做为凭证办理保函减额手续,以免因业主拖延支付造成保函金额不能够合理递减。
 第九十三条 应以施工进度做为减额的条件,比如以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日工程对照表、或由承包方和业主会签的工程量核对表及其他类似的文件来完成减额手续。
 第九十四条 预付款保函金额的扣减还应考虑预留金的提取方式,不应因预留金的提取导致保函金额不能合理递减。

第四节 维修保函

 第九十五条 注意维修保函与履约保函在效期上的衔接,不应在履约保函已包括了维修期的情况下再行出具维修保函,导致对工程维修责任出现双重担保。
 第九十六条 注意保函的开立时间,应在工程将施工完毕时出具。
 第九十七条 注意必须使维修保函的文字及条款与项目的履约保函有所不同,明确担保责任范围只能是承包方在维修期内的合同义务,而不是整个合同的履约义务。
 第九十八条 对于用来取代预留金的维修保函——预留金保函,应规定类似“此保函只有在承包方收到等同于本保函金额的预留金后才行生效”的生效条款。
 第九十九条 对于一个工程的几个分项目先后完工、但同时使用一个维修保函的情况下,应加列减额条款。
 第一百条 为分包商提供担保,应注明保函至分包工程的维修期终止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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