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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要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八条 各编报单位因工作需要向当地管理部门定期提供财会信息,应事前报总行财会局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总行财会局批准的财会信息,各编报单位不得自行对外提供。如遇总行调整批复的,要以批复后的财务报告对外报出。
 第十九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开发银行报送的财务报告内容进行批复调整的,由总行财会局进行工作联系和负责全行财务报告的调整安排。总行财会局有权对各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内容进行调整,并批复各编报单位具体执行。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汇总及分析

 第二十一条 各编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总行会计制度规定,为总行财务报告的汇总、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和文字资料。
 第二十二条 总行财会局设立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定期对全行的财务报告进行汇总。
 第二十三条 总行财会局定期为行领导提供财会分析说明,适时为行内重要决策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        第六章 财务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由财会局负责统一对外披露。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全行财务报告。凡属总行财会局报告的一切财会信息,由财会局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总行财会局是全行财务报告对内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为行领导报送财务报告,并负责向总行有关综合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按行领导要求,就评级、发债、对外年报等事项不定期地披露各类财会信息。
 第二十七条 财会局对行内有关综合业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原则上对口各职能局内一个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的,经总行财会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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