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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开发银行财务报告按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附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二类是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即损益表和损益明细表等报表;三类是反映各项业务管理的会计报表,即存款业务情况表、正常贷款情况表、逾期贷款情况表、利息变化情况表等会计分析报表。
 第八条 总行财会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各编报单位布置其他会计报表。

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生成、编制

 第九条 开发银行内部编报单位是财务报告生成的基础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要求,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会计数据。
 第十条 各编报单位必须严格按内控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设专职会计人员负责财会信息的生成、编制。各单位主管领导对其所生成、编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各编报单位必须在财会局的统一安排下,组织编制本单位的财务报告,向总行财会局报送。在规定编报的财务报告要求之外,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编制适用本单位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总行财会局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财务报告的要求,组织全行财务报告的汇总编制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

 第十三条 各编报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应严格遵循《关于调整会计报表编报要求的通知》(开行发[1999]312号)和《关于报送会计明细报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开行财会[1999]407号)要求,按期、按质、按量报送。
 第十四条 各编报单位要设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具体财务报告的组织、报送工作。财务报告编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各编报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应按有关制度规定格式编报。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份及报送日期,并由编报单位领导、会计主管、复核和会计经办签章。
 第十六条 各编报单位在组织编报财务报告过程中,不得采取非正当理由拖延或阻碍财务报告的编报。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和总行财会局反映。由于拖延或阻碍编报、影响全行财会信息汇总编报的,由拖延单位领导负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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