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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1994年9月26日)废止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教财[1991]98号 1991年12月29日)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发放研究生生活补助费办法,改为试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现将《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均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发放奖学金,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
  二、已在校学习的国家正式职工考取的研究生,原享受的生活补助费高于《试行办法》规定的奖学金标准的,可保留其高出部分。
  三、为适应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的需要,增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作用,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把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同他们兼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报酬结合起来的办法。试行这一办法的学校,应将实施办法报国家教委、财政部备案。
  四、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如另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则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不执行《试行办法》。
  五、《试行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教委、财政部(85)教计字180号文件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

  为了鼓励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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