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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
 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教财[1990]059号 1990年9月5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0〕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按照《复函》精神,参考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中小学收费标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中小学杂费、学费标准。
  二、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中小学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划清合理收费和乱收费的界限,坚决制止乱收费现象。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依靠人民办教育”的方针,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并做好这方面的宣传、组织和管理工作。任何学校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索取财物。
  四、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五、教育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情况的检查工作,对于查出的乱收费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附件: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小学杂费、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附件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


        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0号 1990年7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京政文字〔1990〕57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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