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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研究生招生报名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调整研究生招生报名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教财[1990]008号 1990年2月24日)


  为了保证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考生应适当负担一些费用的精神,现对研究生招生报名费标准调整如下:
  1.考生按每人8元交纳报名费。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录取后的赴校路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2.各地招生机构收取的报名费按每人0.5元拨缴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用于统一考试命题和组织招生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开支。
  3.招收研究生所需的经费,应首先从收取的考生报名费解决。收支相抵后不足部分,按照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经费归口渠道,从各有关部门的事业费用中解决。收取的报名费纳入预算管理,在使用上只限于与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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