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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实行定期审计的暂行规定

  2.各项科技咨询和委托代培等社会服务的收入,有无不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不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转作自动增加拨款;有无收入不入账,截留、转移、私自挪用的情况。
  3.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计划办事,有无擅自扩大基建规模、提高建筑标准等问题。特别是自筹资金项目,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有无乱拉资金,乱上计划外工程的情况。
  4.有无私设“小钱柜”,有无私印和私自购买收据、发票进行自收自支,有无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等问题。
  5.有无擅自购买或自制专控商品,有无擅自调拨、转让和变卖公有财产、物资的问题。
  6.有无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请客送礼等挥霍浪费的问题。
  7.发放人员工资、奖金、酬金、加班费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超限额部分是否照章交纳奖金税。
  8.附属工厂、出版社、公司、中心等校办企事业单位,有无乱挤成本;产品销售,对外加工维修等收入,是否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税金,有无偷税漏税;应交学校的款项有无拖欠或不交的问题。
  9.有无炒买炒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问题。
  10.有无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无乱收费、乱摊派、乱减免的问题。
  11.有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收受回扣,营私舞弊,挪用公款等其他违纪行为。
  三、如实填报的违纪事项,处理从宽。隐瞒不报或少报、谎报的,一经查出,从严处理。各单位填报《财务收支违纪自查报告表》时必须同时对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签字。主动按规定纠正的,可从宽处理或免予追究责任。
  四、对无故不报或不按规定填报的单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财务处可以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必要的经济制裁。

附件二:      单位财会工作质量审计试行标准



  为促进各单位按《会计法》的要求,加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提高财会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定期审计制度化、审计质量标准化,提高定期审计的效果,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结合高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试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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